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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

以离婚为目的的财产协议是无效的

发布时间:2018-12-11 02:08:25 浏览量:3011

       问题一、为什么以离婚为目的的协议是无效的?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14条规定,当事人达成的以登记离婚或者到人民法院协议离婚为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如果双方协议离婚未成,一方在离婚诉讼中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财产分割协议没有生效,并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准确来讲,以协议离婚为条件的财产协议,协议离婚不成,都可以反悔!


       问题二、离婚协议和婚内财产协议的根本区别?

       “婚内财产协议”是根据《婚姻法》第19条的规定,夫妻双方可以约定婚前财产的归属,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财产的归属,比如全部财产AA制(你是你的,我是我的,各部相干)、部分财产AA制(一部分财产分明,别的属于共同财产)、全部财产共同所有。一般双方签字生效。

“离婚协议”是体现双方有离婚的意思“离婚协议”,就是为了离婚的协议,一般会有自愿解除婚姻关系的条款。自双方签字并经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手续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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