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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很多人认为,律师是帮助当事人打官司的,我做个公证,我们都没有争议,请律师干什么?根本就没有必要。实际上还真不是这回事,做公证聘请律师是有很大价值的。 


一、 公证方案设计;


  当事人不明白每种公证的审查标准和各自的法律关系,不知道当事人怎样表达才能完成公证。导致了很多自己办理的公证不能顺利完成,或者不能彻底达到公证的纠纷预防作用。比如,实为赠与房屋的事项,通过委托公证办理过户,如果没有购房款债务免除声明或者协议,很有可能使受赠人面临未付房款的债务风险。


  在满足一定条件下,不同的公证之间可以相互配合使用;能达到一样目的的,不同公证难易程度不同;不同公证公证费不一样、缴纳税费不一样;不同公证对于完成当事人预期目标的稳定性不一样;不同公证需要准备的材料不一样。


  这些公证方案设计工作,很多公证处是不能解决的,我们花费了大量的时间和精力去仔细研究一个个案,总结了一套属于自己得经验。


二、 法律关系释明;


  以继承公证为例,很多当事人对于继承公证需要准备很多的人事档案、以及被继承人父母的死亡证明很不理解,都感觉李克强总理都说了:不能要求证明“你妈是你妈”,你们公证处还要提供这么多材料,这不是有意刁难我们吗?在律师处理此类工作过程中,会把开具这些资料的原因、其中的法律关系、不准备这些材料的负面法律后果都给他讲清楚,当事人明白之后,都能理解和接受。


  另外还有一个关键的环节,对于当事人不能准备材料的情况,咱们如何正确指导当事人准备材料和变通的替代性解决方案(比如死亡事实如何证明?有几种方式?),这点对于当事人是否接受公证来说,也是很重要的。


三、 协助准备材料;


  对于有些当事人不方便调取的材料,当事人委托律师,律师可以持有律所介绍信和律师证,到相关部门调取。当事人自己调取材料过程中,对于材料内容重点的把握、和开具材料部门的沟通,替代性解决方案的制定,律师都能帮助当事人解决这些问题。


四、 事先的法律知识讲解;


  当事人对于办理公证只是有一个初步的认识,明白自己要办什么公证,但是涉及办理此类公证会涉及法律问题和法律后果是什么?都没有足够的了解,在办理过程中,当事人对问题的理解不同,有时回答问题答非所问或不能正确表述,非常有可能造成公证不能正常进行。在此之前,律师如果把前述问题对当事人进行详细说明,讲清楚其中的法律意义,怎样表述和回答问题更准确,这样不仅能更好地完成公证询问录像,更利于当事人对自己的行为有清晰的法律认识,更为自愿、准确地表达自己的意愿。 


五、 公证纠纷调解;


  公证和诉讼最大的区别就是公正解决的都是当事人对于办证事项是没有争议的,诉讼解决的全是有争议的,但是这二者之间在办理过程中会有所转化。比如,有些当事人对于其他继承人的遗嘱、甚至是公证遗嘱不认可,不配合办理继承公证,这时有些公证员会告知当事人,对于此有争议的案件,应该到法院起诉解决。其实,如果在时间允许的情况下,有些当事人通过向其解释法律规定和后果,或者让其观看遗嘱案卷材料(尤其是录像),他在明白之后,会放弃原来错误的认识,选择配合办理继承公证


  以一方继承人在获得补偿的前提下才同意放弃继承为例,有的家庭成员之间相互不是特别信任,也不知道怎样办理公证才能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这时候就需要第三方介入去平衡继承人之间的关系,并合理安排放弃继承和获得补偿二者的先后顺序及履行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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