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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高院疑难继承问题解答 20

发布时间:2019-04-08 09:22:54 浏览量:1000

北京高院疑难继承问题解答 20

      立遗嘱后标的发生变化,遗嘱的意思表示是否顺延?

       老李有两套房子,都是个人财产。海淀的回迁房房产证还没下来,朝阳的房子面临拆迁,老李立遗嘱把两套房子都给儿子继承,没有女儿的份额,两年后,海淀的房子房产证下来了,落在老李名下。朝阳的房子拆迁,老李亲自办的拆迁安置手续,给了一套新房在大兴,另外还有120万拆迁款,发到了老李新开的账户。

       又过了五年,老李去世,因为继承房产和存款问题产生争执,诉至法院。儿子认为,父亲写遗嘱把两套房子都给我了,就应该让我继承,姐姐们都没份儿!

      姐姐们一致认为,海淀的房子立遗嘱当时没有产权证,后来产权证办下来了,父亲没有补立遗嘱,这个房子的形态发生了变化,这部分遗嘱就无效了,海淀的房子应该法定继承。朝阳的房子拆迁了,换成了大兴的新房,及120万补偿款,原来的房子也是发生了形态变化,老人自己办理拆迁安置手续,意味着同意灭失了原遗嘱指向的标的物,得到新房子和拆迁款后五年时间,老李都没有重新立遗嘱处分财产,所以朝阳房子部分的遗嘱也失效了,大兴的房子和拆迁款也应该法定继承。

      法院认为:海淀房子房产证办下来是原来回迁安置合同的自然顺延产生的结果,不构成标的物形态变化,该部分遗嘱有效,海淀房子由儿子继承。

      朝阳房子拆迁,属于发生形态变化,后面的五年内老李神志清楚,身体健康,没有对新房和拆迁款重新立遗嘱,视为原此部分遗嘱撤销,大兴的房子和拆迁款法定继承!

      说明:如果老李从拆迁到去世后,因病等原因丧失了意思表示的行为能力,客观上不能立遗嘱,则原遗嘱该部分效力顺延!

      和越观点:遗嘱正文起草、笔录和录像制作时,应该考虑到遗嘱标的物以后可能产生的变化,并提示立遗嘱人如何进行后续意思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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