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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

父母出资给子女买房事前声明公证预防风险

发布时间:2018-12-13 11:09:23 浏览量:1400

       引子:

  父母出资给自己孩子买房,买房当时碍于情面,怕影响小夫妻之间感情,不好意思说明这出资是给自己孩子个人的,之后小夫妻感情不离,离婚分割财产,该父母出资部分是给自己孩子个人的还是给小夫妻两个人的,产生争议。

  争议问题:

  小夫妻感情不和离婚,主张该房屋购买时出资是赠与给个人的,属于个人财产,诉讼中该方父母主张当时出资是赠与给自己孩子,并非是赠与给小夫妻双方,并到法院作为证人出庭说明上述情况。基于法官考虑离婚当时父母肯定偏向自己子女一方,所以这时父母的证言并没有多大证明力,法官很可能不予采信。

  解决办法: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22条第二款:“当事人成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透露表现赠与一方的除外。”规定,只要在父母出资时或者出资后(必须是在小夫妻离婚争议发生之前),在公证处做一份声明公证,如果在购房款支付之前公证,由父母将购房款赠与给自己子女,如果款项已经支付,父母单方做一份声明公证,明确说明该赠与是赠与给自己子女个人的。今后如果出现小夫妻离婚的情况,出示此公证书,法院会据此确定当时父母赠与为给自己子女一方的个人财产,不会被法院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公证优势:

  做公证时背着自己子女配偶一方,不用配偶一方到场,可以让其不知情,并不影响家庭和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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